(1)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酒店品牌设计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酒店品牌设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所有人对其酒店品牌设计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权,违犯我国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法律规定。
(3)酒店品牌设计商标具有价值。酒店品牌设计商标代表着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所有人通过酒店品牌设计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酒店品牌设计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酒店品牌设计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酒店品牌设计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酒店品牌设计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酒店品牌设计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酒店品牌设计商标知名度的竞争,酒店品牌设计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vi设计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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