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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资源设计概念的争议

Post by hotelcis, 2019-4-10, Views:

         学术界关于旅游资源设计的定义存在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物质”和“精神”的争议
 
        关于“精神”的东西是否是旅游资源,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如湖光山色、阳光海滩、花草树木、变幻天象、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才称得上是旅游資源,非物质的东西则不是旅游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的东西应该属于旅游資源,精神的东西虽然不是物质的,但究其实质,它也是在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并依附于物质而存在,所以与物质景观相结合的“精神”的东西应该属于旅游資源。
 
      二、“自然”与“开发”的争议
 
      在旅游资源客体的形成原因上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资源”一词应解释为“生产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天然来源。所谓“资源”是未经开发的“自然的”物质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原始的地理环境才能算资源,而已经开发的就不能列入旅游资源的范畴。另一种观点与此相反,认为: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才能成为有吸引力的事物”,即只有为旅游业所利用的并产生三大效益的事物才是旅游資源。还有一种观点,综合两家之长,无论是未经开发的还是已经开发的,只要对游客有吸引力的就可以归为旅游资源。这范畴相当广泛, 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旅游资源”。
 
      三、关于如何界定旅游资源的问题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谢彦君认为,究竟怎样界定旅游资源,把握并承认以下事实最为关键:首先,旅游资源因可以向旅游者提供愉悦的体验而对旅游者具有某种吸引力,不具备这种吸引力的任何形式都不是也不会成为旅游资源;其次,作为一种资源形态,旅游資源主要处于一种潜在的待开发状态,同时有的也处于开发但尚未耗竭其旅游开发价值(或尚未得到完全开发)的状态;再次,旅游资源完全因其他目的生成而存在,只是由于人们的价值观的缘故而在一定历史时期成为旅游资源;最后,旅游资源不管是以单体还是以复合体的形式存在,都依托于一定的地域空间,是绝对不能移动的。为此,他把旅游资源定义为: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一定地城空间并因其所具有的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自然存在,历史文化遗产或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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