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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模式治理结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品牌优势

Post by hotelcis, 2019-7-17, Views:

         对于黄山这类国家风景名胜区或文化遗产的景区而言,其根本任务是在有效保护景区景观资源、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所以景区经营模式的选择和运用,必须在确保景区资源、环境和文化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任何体制的变革和机制的创新都必须以有效保护为原则。采用上市经营的景区,其治理结构需遵从公共资源类景区治理结构的一般要求:设立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实施统公理,景区经营在景区管理机构的调控下由景区管理机构的景区经营企业负责,政企分,但又不完全分开。

 
        采用上市经营的景区,其治理结构有以下特点
 
       1.景区经营总目标
 
       上市经营的景区依托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凭借巨大的知名度优势,积极发展“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品牌优势,都制定了十分宏伟的经营目标。例如,黄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景区经营总体目标是把黄山建设成为全国最美、山区最富、生态最好的世界流的旅游目的地。
 
       2.景区经营法规体系
 
       上市经营的景区具有资源的独特性、资源的极端重要性、经营的特殊性,因此,其经营需要接受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主要有以下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或公约,如《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关于保护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国家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景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景区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景区上市公司与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有关景区专营权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等,这是上市公司垄断经营景区的法律依据。
 
       3.景区管理体制
 
       采取上市公司经营模式的景区,其管理体制应遵从多数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普遍做法设立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政府的委派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景区所有权职能,对景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景区管理委员会为景区经营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领导班子由派出机构任命,国家干部身份。景区的经营业务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国有全资企业—景区旅游发展总公司统一负责。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旅游发展总公司董事长,直接控制景区经营业务。上市景区的管理体制有两大特点:一是景区管理委员会规格较高,例如,《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授权黄山管理委员会代表黄山市人民政府管理黄山。二是政府授权景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比较充分,能够对景区实行有效管理。例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代表黄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景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景区内旅游、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园林、公安、工商进行统一管理。
 
       4.景区经营机制
 
      景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发权与保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行管理委员会直接委托、上市公司代理独家专营的经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景区开发、经营业务授权其国有全资企业统一负责。景区旅游公司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经营。但是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又兼任景区旅游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直接控制景区经营的最终决策。因而这一政企分开,又不是完全的政企分开。景区旅游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将全部或部分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独家发起成立规范的景区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景区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时,景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上市的景区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景区门票专营权,对景区进行垄断经营。
 
        景区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设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旅游市场竞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的重大事项,定期发布经营信息,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但是,在这一模式中,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通常由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担任;而监事会主席一般也由景区管理委员会党委执行书记担任。这种机制的安排,名义上是景区政企分开,上市公司负责经营,但其实质上是景区管理委员会借助上市公司的平台自主经营。管理委员会与上市公司之间虽然存在风景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实质是自己委托、自己代理。这种制度显然与国家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法规要求不相符合,因而,这一制度安排必然是暂时性的,将随着景区上市公司的逐步规范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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