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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设计的宏观环境--法制环境
Post by hotelcis, 2019-5-13, Views: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规范经济,建设规范的旅游法制体系是旅游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旅游立法体系化、旅游执法权威化、旅游法规地方化。
国务院在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单项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的旅游城市出台了综合性的旅游业管理条例,只是缺乏国家综合性法律的约束、引导,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从地方旅游法规看,《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效果良好,是经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出台实施后,对强化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宣传设计等一系列问题,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都有明显的效果,既加强了旅游市场综合性检查力度,又加强了对旅游业和导游员的管理,同时也进一步落实了全国旅游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
《旅游法》中与景区相关的规定有第十五条(尊重旅游目的地习俗)、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第四十三条(景区门票管理)、第六十七条(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第六十九条(景区流量控制)和第九十四条(景区的责任)。知提
目前我国与景区有关的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GB/T18971-2003《旅游规划通则》,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2007年12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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