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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情”埋单
Post by hotelcis, 2017-3-10, Views: 案例160 为“同情”埋单
不久前,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报道了一个酒店索赔案例,案情及审判结果值得酒店经营者关注。案例如下:
沈某,在城中酒店(化名)二楼楼梯拐角摔倒受伤,法医鉴定为右腿骨折。事后,沈某多次向酒店提出赔偿一定医药费的要求,遭拒绝。后经消协调解仍未果。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起诉,状告该酒店并提出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四万余元的索赔要求。沈某认为,该酒店楼道过窄,扶手紧贴墙壁并被拐角处门框所遮挡,其楼道设计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存在安全隐患,这是造成他摔伤的主因,酒店应为其侵权行为负主要责任。酒店则辩解说,沈某当天并没有在酒店消费,与酒店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如,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沈某当天曾喝过酒,摔倒时手持香烟与手机,沈某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负全责。
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主要资任,被告承担部分贵任,并支付原告赔偿费一万余元。事后,酒店表示接受审判结果,但完全是出于对沈某的“同情”而支付赔偿费。对那段“危险”的楼道也没有进行任何改造。
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是公正的。对标识设计公司设计的酒店经营者来说,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经营管理问题。经营者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否则,若是仅仅为“同情”埋单,那么这个“学习”成本也就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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